泓方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8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沈家店。
法定代表人:曾毅,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广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丰元国际大厦****-1。
法定代表人:杨东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84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