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7528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甲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