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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万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7528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甲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