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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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698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泓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78号2幢5层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1240042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3号大街43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7925864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泓方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述被告泓方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