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407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北,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E631X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徐苏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该公司西宁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美娟,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GDW1M,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2号楼11713室。
负责人:张雪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美娟,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款172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材料费18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工程承包合同款垫付材料费3524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国网青海海南供电公司2020年营业厅转型升级(河阴营业厅智能化改造)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价款420000元,原告签订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劳务承包,现该工程已验收运营。按照合同第八款第三条规定:在工程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7%,即407400元,剔除已支付235000元(含借款35000元),剩余172400元和原告垫付材料费180000元,共计352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致纠纷产生。
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未在答辩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中,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为《劳务承包合同》,但双方法律关系实质为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亦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我院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3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 雯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乐园
书 记 员  党心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