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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994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菊香苑32、33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555642314C。
法定代表人:聂跃高。
被告: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671394426G。
法定代表人:黄淦洪。
被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9号其中第1至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MB2C90178X。
法定代表人:胡毅峰。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栋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YA63E。
法定代表人:银伟。
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9803K。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
被告:国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西羊市街16号6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0745979P。
法定代表人:孙卫明。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
第三人:丁鹏,男,199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第三人:丁小军,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国悦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丁鹏、丁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5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渭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