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242号
原告:**,现住高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国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王某,住长治市壶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住高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元某,住长治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国悦建设有限公司、王某、牛某、第三人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 晋 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婉丽
书 记 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