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222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农民。
被告:元某,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
被告:**,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国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国悦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合营,男,国悦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元某、**、国悦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2021年7月19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麦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彦菲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