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92财保558号
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闫中成、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5万元财产。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闫中成、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相 松
书记员 赵建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