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区宏启建材经营部、临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2财保342号
申请人东营区宏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临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区宏启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区宏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区宏启建材经营部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