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2财保342号
申请人东营区宏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临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区宏启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区宏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区宏启建材经营部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