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恢141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鲁源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0077Q,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杜家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鲁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临兰民初字第49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恢复执行,但保留已采取的限制消费、查封等措施,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将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鲁1302执恢1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胡晓东
审判员 曹雪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