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104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CE8W3XM,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与宏大路交汇处西南。
法定代表人:马宗剑,行长。
被执行人: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02942J,住所地临沂工业园区双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如峰,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隆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9162857R,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北桥村工业1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0077Q,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6号环球中心D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杜家忠,经理。
被执行人:王如峰,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工业园区双桥路东段。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北桥村工业1号西侧。
被执行人:杜家忠,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6号环球中心D座19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1210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临沂隆宇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如峰、王建国、杜家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请求保留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解期间未按协议履行的,有权依照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崇普
审判员 邹海龙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