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恢8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CE8W3XM,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与宏大路交汇处西南。
法定代表人:马宗剑,行长。
被执行人: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02942J,住所地临沂工业园区双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如峰,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隆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9162857R,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北桥村工业1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0077Q,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6号环球中心D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杜家忠,经理。
被执行人:王如峰,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工业园区双桥路东段。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北桥村工业1号西侧。
被执行人:杜家忠,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6号环球中心D座19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临沂隆宇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如峰、王建国、杜家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12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175967.5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崇普
审判员 邹海龙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梁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