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103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与宏大路交汇处西南。
负责人:马宗剑,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区双桥路东段。
被执行人:杜家忠,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6号环球中心D座19楼。
被执行人:山东安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区双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6号环球中心D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杜家忠,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家忠、山东安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家忠、山东安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9)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7028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家忠、山东安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西亮
审判员 王伟鹏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