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104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CE8W3XM,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与宏大路交汇处西南。
法定代表人:马宗剑,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住临沂工业园区双桥路东段。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生,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北桥村工业1号西侧。
被执行人:杜家忠,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6号环球中心D座19楼。
被执行人: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02942J,住所地临沂工业园区双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隆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9162857R,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北桥村工业1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0077Q,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6号环球中心D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杜家忠,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国、杜家忠、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临沂隆宇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71352号执行证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建国、杜家忠、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临沂隆宇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有5680368.02元及利息未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申请,但保留已采取的限制消费、查封等措施,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时,将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1302执10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