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846号
申请人: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6单元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286X4。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渝0107民初4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2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依据该裁定,本院依法冻结了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北万隆支行31112401040007291的账户存款425000元。诉讼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425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
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北万隆支行31112401040007291账户存款4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谭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岳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