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财保375号
申请人璧山区永先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劳动街1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DXCL6H。
经营者:罗锋,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9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倩,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文棫,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6单元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286X4。
法定代表人陈晓文,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璧山区永先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永先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璧山区永先建筑设备租赁站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85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2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