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6800号
原告: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6**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286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重庆)楼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重庆)楼市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城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9号1幢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818F88。
法定代表人:**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城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5.88元,由原告重庆长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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