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381行初36号
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南路409弄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周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瑞安市商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7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7××××××××),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长林波
人民陪审员章禄
人民陪审员洪端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季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