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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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4108号
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南路409弄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5541805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8元,由原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