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534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55418051D),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南路409弄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安市好运基础装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1712187G),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宏都小区9幢2**1401室、1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瑞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