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鼎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创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创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城市之星13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廖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创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廖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68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长沙县。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创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廖峰就“东业地产三期住宅小区”项目的供电设施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签订了《项目分包合同》。“东业地产三期住宅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载明的工程项目坐落于“芙蓉区东岸乡新安村星沙大道西、远大路北”,因此,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故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訸
审判员***
审判员向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