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2执33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廖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6848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5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172008.8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峰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951067.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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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龙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