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夏黎明焊接外架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5民初6156号
原告武汉市江夏黎明焊接外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请来自五个独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五个项目工程均不在江夏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市江夏黎明焊接外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9元,减半收取1759.50元,退回给原告武汉市江夏黎明焊接外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波
书记员  方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