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3执恢4号
朱维忠、中建七局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05)宿中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中建七局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66.84元,中建七局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缴款3298053.90元。本院扣除本案的执行费用10942.2元后,将余款3290478.54元拨付至申请执行人朱维忠指定账户,其中执行款3269382.54元(本金1111519元、利息2139295.54元、诉讼费18568元),退回其垫付的费用21096元。至此,本院(2005)宿中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