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350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振兴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英,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星露,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135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即财产保全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黄朱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