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宁华轴承物资销售中心、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3940号
原告:石嘴山市宁华轴承物资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
被告: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石嘴山市宁华轴承物资销售中心与被告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宁华轴承物资销售中心于2022年11月14日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宁华轴承物资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宁华轴承物资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计2986元,由原告石嘴山市宁华轴承物资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天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