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运城农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农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光泰路2号**大厦13楼1303-B1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安装公司)因与上诉人民运城农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农裕公司)、被上诉人西安农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农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顺安装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提交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能否采信,直接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一审以上诉人万顺安装公司逾期提交证据且原审被告拒绝庭后质证为由,未组织对该证据予以质证,直接不予采纳,程序存在违法。
综上,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48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运城农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4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