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358号
申请人:中**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枳沟镇隆兴路1422号。
被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振兴东路28号。
申请人中**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