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3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枳沟镇隆兴路1422号。
被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振兴东路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能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鲁0782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3年2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