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兴化市。
原告***与被告***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