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民终3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地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华,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海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已达成了80万元的债权转让协议,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不应再承担法律服务费的支付义务。二、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取得80万元的法律服务费,是因为自己没有履行完法律义务,其应积极申请执行,而不是要求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义务。三、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80万元服务费,是在执行中实现的权益,其不应将其自己的义务转嫁给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四、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20日,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与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收对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2018年11月21日,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与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确认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将其享有对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期工程款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和应得报酬等,转让金额410万元。2019年5月31日,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载明:“……即请西陵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在上述80万元款项符合法定支付条件时直接支付至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指定的账户”。2019年8月28日,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代理费中有80万元已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截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因《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法院未将80万元执行款支付至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与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以转让法院执行款方式结清欠款80万元的约定无异议。因法院在支付执行款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非只依据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意即可,故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实际获得受让的债权。因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欠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费用80万元未因债权转让而获得清偿,故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支付费用8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基于前述理由,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向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80万元。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给付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与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实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清偿所欠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服务费。现非因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能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直接从一审法院取得执行款(法律服务费),不能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德泽(武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不应再承担支付法律服务费义务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张原鹏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昌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