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5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润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鹏勇,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柳全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被申请人:孙群英,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周玉红,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王地海,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地海,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惠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
法定代表人:易关锋,经理。
被申请人:易关锋,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申请人:于丹丹,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全华、孙群英、周玉红、王地海、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惠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关锋、于丹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陕0102执保4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柳全华、孙群英、周玉红、王地海、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惠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关锋、于丹丹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全华、孙群英、周玉红、王地海、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惠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关锋、于丹丹的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全华、孙群英、周玉红、王地海、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惠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关锋、于丹丹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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