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3执7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8545988-7。
法定代表人王地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的1.3倍向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5月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算得47574.22元;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13.8元、本案执行费632元;以上合计49420.02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已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亦兵
审判员  张 勤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雅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