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洁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2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常浏路27-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洁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万达广场C座13层0313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在本院执行坤洁公司与华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华祥公司对冻结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华祥公司称,西陵区法院在执行坤洁公司与华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其4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分别为:农业银行东山支行17×××07帐户、农业银行东山支行17×××16帐户、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西陵支行82×××30帐户、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西陵支行帐户82×××52),上述帐户内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购房业主支付的预售款,如果法院对该监管帐户内的资金予以强制执行,则可能导致业主购买的房屋后期建设无足够的资金保证,无法按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请求解除对华祥公司上述4个商品房资金监管帐户的冻结,不予扣划执行。
申请执行人坤洁公司称,坤洁公司与华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坤洁公司于2017年12月申请财产保全,西陵区法院依法冻结了华祥公司7个银行帐户。在法院查封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华祥公司一直没有对冻结行为提出异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华祥公司以其中4个帐户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帐户为由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了异议申请的时间;监管资金帐户就应当用于工程款的支付,而案涉执行款本就属于工程款性质,是坤洁公司为施工华祥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监管资金帐户所对应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不存在扣划、执行监管帐户资金后影响工程进度,侵害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监管资金帐户不能扣划、执行。故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及时扣划执行,维护坤洁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坤洁公司与华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坤洁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鄂0502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华祥公司银行存款16297033.63元或者查封华祥公司其他等额房产。2017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华祥公司以下7个银行帐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42×××34帐户,冻结金额4442817.11元;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西陵支行82×××07帐户,冻结金额62136.96元;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西陵支行82×××30帐户,冻结金额559133.30元;光大银行武汉洪山支行38×××90帐户,冻结金额2017389.44元;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西陵支行82×××52帐户,冻结金额9178475.79元;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西陵支行82×××29帐户,冻结金额14500.34元;湖北银行68×××91帐户,冻结金额22580.70元。以上冻结总金额为16297033.63元,冻结期限为1年。2018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7)鄂05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华祥公司支付坤洁公司下欠工程款9790154.92元,并从2015年1月21日(含本日)起以9790154.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坤洁公司、华祥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民终28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6日经坤洁公司申请,本院对诉讼保全中冻结的华祥公司7个银行帐户进行了续冻结。2018年12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坤洁公司执行申请,同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华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2018)鄂0502执10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祥公司的银行存款12221186.0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被执行人华祥公司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以9790154.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坤洁公司支付利息为2035604.36元;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以9790154.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66817.80元。
2018年12月27日华祥公司以本院冻结的7个银行帐户中有4个帐户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资金监管帐户的冻结并不予扣划执行。华祥公司提交了“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协议书“)4份,涉及的商品房销售项目及帐户分别为:1、宜昌华祥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三(2)住宅32号楼项目,三峡农商银行西陵支行82×××52帐户;2、华祥物流中心三期2、3、5号楼项目,三峡农商银行西陵支行82×××30帐户;3、宜昌华祥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三(3)期38#楼项目,中国农业银行三峡东山支行17×××07帐户;4、宜昌华祥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三(3)期35#楼项目,中国农业银行三峡东山支行17×××16帐户。上述“资金管理协议书”由预售人华祥公司、资金监管人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及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书中明确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施工建筑款、法定税费、预售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必需的管理费用等,及其他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合理费用。
另查明:本案案涉工程款系坤洁公司承包华祥公司华祥商业中心二期土石方工程、华祥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三期及一期9号楼土石方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坤洁公司与华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华祥公司7个银行帐户。对该诉讼保全裁定及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冻结行为,华祥公司均未提出异议。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华祥公司以冻结的银行帐户中有4个帐户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为由,要求解除冻结、不予扣划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一,华祥公司所主张的4个资金监管帐户中有2个帐户,即中国农业银行三峡东山支行17×××07帐户及中国农业银行三峡东山支行17×××16帐户,本案中并未采取冻结措施,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其二华祥公司所主张的另2个资金监管帐户,即三峡农商银行西陵支行82×××52帐户及三峡农商银行西陵支行82×××30帐户,华祥公司虽提交了“资金管理协议书”以证明该2个帐户为宜昌华祥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三(2)住宅32号楼、华祥物流中心三期2、3、5号楼设立的资金监管帐户,但坤洁公司实际承担了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及华祥公司提交的“资金管理使用协议”中关于预售资金使用范围的约定,华祥公司上述2个帐户内的资金应当用于支付所欠坤洁公司工程款。综上,华祥公司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所欠坤洁公司工程款,但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应当对华祥公司的银行帐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祥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龙嵘
人民陪审员夏青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