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52号
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以北党校以西阳光公寓**。
法定代表人:唐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群,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合欢路**科技孵化楼内/div>
法定代表人:耿中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