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9497号

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以北党校以西阳光公寓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18799F(1-1)。

法定代表人:唐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群,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亳芜产业园区合欢路**科技孵化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00MA2RK1LQ3H。

法定代表人:耿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