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10948号
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以北党校以西阳光公寓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18799F。
法定代表人:唐振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群,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合欢路**科技孵化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K1LQ3H。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丽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