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5003号之一
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以北党校以西阳光公寓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18799F。
法定代表人:唐振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群,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告:李运体,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运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陈红侠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