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4166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记洋,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合欢路**科技孵化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第三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以北党校以西阳光公寓608
法定代表人:唐振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群,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柴兰淇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