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4166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记洋,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合欢路**科技孵化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第三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以北党校以西阳光公寓608

法定代表人:唐振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群,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江国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柴兰淇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