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55010289,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阜涡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武振刚。
被执行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18799F,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皖1203民初227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阜阳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阜阳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003173.5元,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20×××57(开户行:徽商银行颍州支行)解封当天,被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阜阳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50万元;剩余2503173.5元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支付50万元,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50万元,2019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50万元,余款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所欠货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全部剩余货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告能够按时足额履行,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诉讼费158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09元,由被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阜阳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6月10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彪
审判员  周海滨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