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4财保68号
申请人:谷**,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以北党校以西阳光公寓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1879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人谷**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路支行62×××74账户内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谷新文名下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X路X号X园X楼X室的房产[证号:皖(2016)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XXX5号]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谷新文向我院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路支行62×××74账户内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谷新文名下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X路X号X园X楼X室的房产[证号:皖(2016)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XXX5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峰
书记员***
附: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