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博睿奥克电气有限公司

无锡市立博电力电容器成套有限公司与无锡博睿奥克电气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财保27号

申请人:无锡市立博电力电容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刘塘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博睿奥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滨湖区胡埭镇苏铁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包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市立博电力电容器成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博睿奥克电气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苏02财保19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博睿奥克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3月25日,无锡市立博电力电容器成套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博睿奥克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立博电力电容器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博睿奥克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一川

审 判 员 陈 涛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