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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涉民初字第1111号
原告***,农民。
被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北关大修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涉县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