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执1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经济开发区龙井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涉县井店镇四街村民委员会,住所:邯郸市涉县井店镇四街村。
负责人:付金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河北中郸建设有限公司与涉县井店镇四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邯仲裁字第07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执行工作“三统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邯仲裁字第0782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