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经济开发区龙井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路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申玉方,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涉县井店镇四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涉县井店镇四街村。
法定代表人:贾瑞刚,村主任。
申请人河北中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涉县井店镇四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郸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18)邯仲裁字第0782号裁决书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冀04执1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令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192348.45元及利息、仲裁费626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涉县井店镇四街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涉县井店镇四街村民委员会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
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已执行到位29530.97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斌斌
审判员 周炳勋
审判员 杨彦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