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5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山东乐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乐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