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725民初979号
原告:山东乐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三街99号楼2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31041328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艳,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路南118号大华阳光曼哈顿5幢1单元1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8355336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乐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乐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丛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乐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自2014年起,原告为被告多项固井作业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协助被告完成多项工程作业。截止2015年7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868000元,双方均对欠款事实及数额认可,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技术服务费868000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被告签订固井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了承包方式、工作区位置、工程内容与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等。其中,合同7.3条约定,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应付款项,应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2015年7月24日,经双方核对,至2015年7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68000元。原告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固井工程承包合同、企业往来询证函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乐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固井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68000元。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还款,是形成纠纷的原因,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因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遵照执行,即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原告主张的损失应为违约金,而非利息损失。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68000元及违约金(以86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0元,由被告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汉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