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八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7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西乡塘区北大北路25号茂泽大厦七层703号房。
委托代理人***,南宁市。
被执行人南宁八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36号广西农业机械研究院3号办公楼8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宁八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00元及违约金13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3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756元。
现因被执行南宁八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协议当天即2018年1月15日还款3000元,从2018年1月开始,每月还10000元,南宁八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打入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如果南宁八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能力,就提前将款项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桂0107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苏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闭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