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7409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7409-1号
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惠腾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G82-84号。
法定代表人:房庆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科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5547元,由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