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四海畅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四海畅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10829号
原告:浙江四海畅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3号东楼102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23号四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海畅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四海畅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四海畅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四海畅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四海畅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项鸿雁